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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 须满足一定条件

时间:2019-10-29 15: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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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姚某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姚某从李某手中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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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李某因急用向姚某借款30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去年1月还款期限已到,姚某向李某主张还款3000元时,李某要求将这3000元与姚某欠他的5000元相抵,姚再还款2000元,姚某因急需资金周转拒绝了此要求。为此,李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这笔债务不能相抵,此情况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上的债务抵消问题。所谓债务抵消,是指债权南昌看癫痫病医院哪个好的双方互负债务,依法各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相互冲抵的行为。债务抵消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在于发生债务抵消时,要同时引起两个债权关系的消灭(或两个债权的部分消灭)。


  在我国,债务抵消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自愿抵消两种,上述案例显然不属于自愿抵消。对于法定抵消,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决定和行儿童治疗癫痫病价钱如何使,即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抵消,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可以看出,法定抵消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债务;四是双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定抵消才能产生。


  本案中,姚某与李某之间所负的债务满足前三个条件,但姚某所欠李某的5000元,双方已明确2007年3月为还款日期,去年1月还不到履行期;而李某所欠姚某的3000元到去年1月已到履行期,所以双方之间的互负昆明治疗癫痫的专业医院哪家强债务不具备第四个条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抵消。       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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